(1418) 東華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提供合建案名下土地作為授信案擔保設定,達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四款之公告標準
(1418)東華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提供合建案名下土地作為授信案擔保設定,達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四款之公告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台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合建業務往來關係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43,847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43,84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43,84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提供合建之名下土地作為合建授信案擔保設定。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2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5,97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本授信案期間屆滿即解除背書保證責任。
(2)日期:
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4年之日止。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106,92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843,84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66.8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6.8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此案為合建關係須提供名下土地作為本授信案擔保設定時,本公司保證責任僅能
以合建案中本公司名下土地價值為限,且不受本條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額度規定限制。
2.此筆合建關係所提供之名下土地,114.6.30帳面價值為 843,847仟元。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台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合建業務往來關係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43,847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43,84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43,84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提供合建之名下土地作為合建授信案擔保設定。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2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5,97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本授信案期間屆滿即解除背書保證責任。
(2)日期:
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4年之日止。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106,92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843,84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66.8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6.8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此案為合建關係須提供名下土地作為本授信案擔保設定時,本公司保證責任僅能
以合建案中本公司名下土地價值為限,且不受本條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額度規定限制。
2.此筆合建關係所提供之名下土地,114.6.30帳面價值為 843,847仟元。
上市公司:東華
符合條款:第2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