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 南港 | 依主管機關指示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2101)南港 | 依主管機關指示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7/30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以符合法令規定,
並提付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6.因應措施:
(僅節錄修正之條文內容)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6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員工(含定期聘僱及外派之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6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員工(含經本公司簽約勞動契約或投保勞保及災保之顧問、定期聘僱及外派員工,
不含外籍勞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以符合法令規定,
並提付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6.因應措施:
(僅節錄修正之條文內容)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6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員工(含定期聘僱及外派之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6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員工(含經本公司簽約勞動契約或投保勞保及災保之顧問、定期聘僱及外派員工,
不含外籍勞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上市公司:南港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