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8) 威盛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2388)威盛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06/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
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
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函釋
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職級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
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0-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票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
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
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 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
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訂後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
函釋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職級等因素擬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
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
會同意。
三、(略)。本公司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60-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
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
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
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
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
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 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股數)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
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
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函釋
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職級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
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0-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票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
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
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 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
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訂後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
函釋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職級等因素擬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
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
會同意。
三、(略)。本公司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數量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60-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
分割、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
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
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
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
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 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股數)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市公司:威盛
符合條款:第11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