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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 國票金 | 公告股東對本公司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之訴,業 經最高法院審理,本日宣判駁回上訴,勝訴判決確定,金融機 構間的股份轉換併購案,不適用金控法第45條規定。

(2889)國票金 | 公告股東對本公司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之訴,業 經最高法院審理,本日宣判駁回上訴,勝訴判決確定,金融機 構間的股份轉換併購案,不適用金控法第45條規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國證投資開發(股)公司、資通國際開發(股)公司 被告:
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證投資開發(股)公司等對本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上
訴事件。
6.處理過程:本公司與安泰商業銀行簽定之股份轉換契約案,原告以本公司違反金控法
第45條為由,提起撤銷於110年12月2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通過與安泰商業銀行進行股
份轉換決議之訴訟。已於111年10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宣判,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審理,本日宣判駁回上訴,勝訴判決確定,金融機構
間的股份轉換併購案不適用金控法第45條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律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以維護公司利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辦理併購業務,均依公司治理及恪遵法令執行,對於智財商業法院及最高法院歷
時審理及確定判決,樹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認事用法典範,深為敬佩;同時也尊重股東
依法主張訴訟權,惟耗費社會司法資源,僅表遺憾。

上市公司:國票金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5-27

*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 Open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