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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 敦陽科 | 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內容更正)

(2480)敦陽科 | 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內容更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高仁健先生、本公司為參與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本公司業務副總涉嫌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提起公訴,本公司以參與人身分參加刑事沒收
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業務副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本公司業務副總為參與人本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
新臺幣472萬709元,沒收之。前述案件發生期間當事人並不具有本公司經理人之身分。
6.處理過程:高仁健先生及本公司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臺幣472萬709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
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上市公司:敦陽科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5-23

*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 Open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