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4) 仁寶 | 本公司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之聲明
(2324)仁寶 | 本公司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之聲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原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智訴字第000007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控訴本公司及本公司受雇人侵害其營業秘密。
6.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請律師處理,維護本公司權益及商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均正常營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目前一審判決宣判,本公司受雇人執行業務時
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罪共貳罪,本公司因雇主身分而各科罰金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其餘部分無罪,
本公司將於收訖一審判決正本文書後再與律師研擬後續。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一直以嚴格標準,謹慎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對於營業秘密防止行為之
規劃及建置更是不遺餘力,並已採取全面性的措施,確保所有商業資訊的安全性與
機密性。本公司將持續致力於維護客戶及合作夥伴的信任。
告訴人/原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智訴字第000007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控訴本公司及本公司受雇人侵害其營業秘密。
6.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請律師處理,維護本公司權益及商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均正常營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目前一審判決宣判,本公司受雇人執行業務時
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罪共貳罪,本公司因雇主身分而各科罰金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其餘部分無罪,
本公司將於收訖一審判決正本文書後再與律師研擬後續。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一直以嚴格標準,謹慎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對於營業秘密防止行為之
規劃及建置更是不遺餘力,並已採取全面性的措施,確保所有商業資訊的安全性與
機密性。本公司將持續致力於維護客戶及合作夥伴的信任。
上市公司:仁寶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