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泰山 | 公告本公司對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 投資款訴訟之主文
(1218)泰山 | 公告本公司對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
投資款訴訟之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第85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5月5日違法續行原定於112年4月20日召開而未開之第22屆第12次
董事會,決議以新台幣36億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39%普通股股權,
然前開董事會決議因違法而無效,本公司前代表人詹景超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簽訂之協議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本公司於112年8月30日對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返還投資款訴訟,請求該公司返還本公司新台幣3,595,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維護本公司利益暨股東權益。
6.處理過程:
經查詢司法院系統本件主文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億玖仟捌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參拾伍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但敗訴一
方仍可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待收獲法院判決後,委請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第85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5月5日違法續行原定於112年4月20日召開而未開之第22屆第12次
董事會,決議以新台幣36億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39%普通股股權,
然前開董事會決議因違法而無效,本公司前代表人詹景超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簽訂之協議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本公司於112年8月30日對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返還投資款訴訟,請求該公司返還本公司新台幣3,595,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維護本公司利益暨股東權益。
6.處理過程:
經查詢司法院系統本件主文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億玖仟捌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參拾伍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但敗訴一
方仍可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待收獲法院判決後,委請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上市公司:泰山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