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7) 國巨 | 代子公司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簡易合併案致債權人公告
(2327)國巨 | 代子公司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簡易合併案致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5/13
2.公司名稱: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1)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2)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力新)及子公司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奇力新科技)業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3日先後經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
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4年6月30日,合併後奇力新為存續公
司,奇力新科技為消滅公司。合併後繼續使用「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自
該日起,奇力新科技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統由存續之奇力新概括承受及承擔。
6.因應措施:
奇力新科技債權人對於上開合併案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原債權
所屬公司提出,俾利依法辦理,逾期視為無異議。
郵寄地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3之1號3樓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1)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2)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力新)及子公司奇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奇力新科技)業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3日先後經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
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4年6月30日,合併後奇力新為存續公
司,奇力新科技為消滅公司。合併後繼續使用「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自
該日起,奇力新科技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統由存續之奇力新概括承受及承擔。
6.因應措施:
奇力新科技債權人對於上開合併案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原債權
所屬公司提出,俾利依法辦理,逾期視為無異議。
郵寄地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3之1號3樓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上市公司:國巨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