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0) 愛山林 | 本公司董事長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2540)愛山林 | 本公司董事長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祝文宇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502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祝文宇董事長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而犯證券交易法
第179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實、同條項第3款特別
背信部份及第175條第1項違法私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處分
6.處理過程:祝文宇董事長個人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本案尚待法院審理,本公司將檢討並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最終結果以司法機關公告為準。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502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祝文宇董事長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而犯證券交易法
第179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實、同條項第3款特別
背信部份及第175條第1項違法私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處分
6.處理過程:祝文宇董事長個人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本案尚待法院審理,本公司將檢討並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最終結果以司法機關公告為準。
上市公司:愛山林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