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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利奇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84,789,12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8/12~114/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4~15.6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明:1、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28條之2
第3項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並依據證交法第
28條
之2第4項規定,預定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2、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預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1,184,789

元,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上限依據訂定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上限15.6元核算為新台幣54,600仟
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申報之即日起算2個月內執行完畢,預計自114年08月12日起,
至114
年10月11日止。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500,000股。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7 %。
6、買回之區間價格(元):介於董事會決議前10個營業日或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二者取
高)
之150 % 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70 % 間為適。
惟若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為223,300,007股。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10、申報前三年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案業已委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五。
1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並按上述內容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六。
14、本案業經114年8月11日審計委員會核議通過。
15、以上說明,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8月1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
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4
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8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 育 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
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資產總額及股權淨值略微下降外,對公司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財務結構、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上市公司:利奇

符合條款:第35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08-11

*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 Open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