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6409) 旭隼 | 公告本公司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6409)旭隼 | 公告本公司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3月6日董事會及11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4年度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4年3月6日及114年5月28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三)項
部分條款內容,業已提報114/11/06董事會追認。
(2)修正前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及本公司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五、發行條件
(三)既得條件:
2.個人績效目標由董事長針對各部門不同員工分別約定之。公司營運目標以合併
營收、合併毛利率、合併營業利益金額及合併股東權益報酬率為四項指標,
各指標分別設定A、B兩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達成該項目標,
每項目標條件達成後可取得當年度獲配股份數量的25%,達成指標與水準之
判定以公司既得條件屆滿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
目標條件詳下表。
(3)修正後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與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或具
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五、發行條件
(三)既得條件:
2.個人績效目標由董事長針對各部門不同員工分別約定之。個人績效目標之標準
或認定原則,依每年個人績效評核結果:
績效等第A,績效標準等級定議:相對表現優異且超出要求標準。
績效等第B,績效標準等級定議:相對表現經常超出標準,並能有效完成任務。
績效等第C,相對表現達要求之標準。
公司營運目標以合併營收、合併毛利率、合併營業利益金額及合併股東權益
報酬率為四項指標,各指標分別設定A、B兩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
即視為達成該項目標,每項目標條件達成後可取得當年度獲配股份數量的25%
,達成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以公司既得條件屆滿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目標條件詳下表。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市公司:旭隼

符合條款:第11款

事實發生日期:2025-11-06

*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 OpenAPI